營利事業申報已達耐用年數且提列足額折舊之固定資產報廢損失,應提示毀棄證明文件始得認列

竹北會計師事務所

新竹會計師事務所

記帳士事務所

審計服務 / 稅務服務 / 工商登記服務 / 帳務輔導服務
新創公司輔導服務 / 公開發行公司輔導服務 / 公司治理及ESG永續服務

依所得稅法第57條第1項規定,固定資產於使用期滿折舊足額後,毀滅或廢棄時,其廢料售價收入不足預留之殘價者,不足之額得列為當年度之損失;其超過預留之殘價者,超過之額應列為當年度之收益。因此,已達耐用年數之固定資產,倘無法繼續使用,欲毀滅或廢棄時,雖無須向稽徵機關報備,仍應舉證固定資產已報廢之事實,始得認列當年度報廢損失。

https://www.mof.gov.tw/singlehtml/384fb3077bb349ea973e7fc6f13b6974?cntId=83d85059f40f40e6baa1adeee431dd46

Wordpress網站維護: 雲橙工作室

本網站使用cookies。使用我們的網站並同意隱私權政策,即表示您同意我們根據本政策內的條款使用cookie。如果您不同意,請按照說明停用,本網站的cookie即不會安裝於您的裝置上。了解更多請見 隱私權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