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作業之工程款項抵付罰款或有未收工程款,仍應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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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作業者,統一發票開立時限為工程合約所載每期應收價款時,且發票銷售額,”不可”扣除罰款或未收取之工程款,而以淨額開立。舉例說明:甲公司以包工包料方式承包業主乙公司某新建工程,甲公司於施作完成,依合約向乙公司請領最後一期工程款,惟因逾期完工遭乙公司處違約罰款,甲公司乃以工程尾款抵付違約罰款後,以實收金額開立統一發票報繳營業稅。嗣經國稅局查獲發現甲公司未足額開立統一發票及短漏報銷售額,除追繳營業稅款外,並依規定裁處罰鍰。

https://www.mof.gov.tw/singlehtml/384fb3077bb349ea973e7fc6f13b6974?cntId=aa7f1bb1418d44209cd91d6062b6349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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