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強化我國對提供虛擬資產服務之事業或人員(下稱VASP)之洗錢防制監管,113年7月31日修正通過之洗錢防制法第6條已增訂VASP洗錢防制登記制及非法業者之刑事責任,已於113年11月30日施行,爰未依規定向金管會完成洗錢防制登記者,尚不得提供虛擬資產服務,違反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500萬元以下罰金,法人違反者,除處罰其行為人外,對該法人亦科5,000萬元以下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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