環境部依據氣候法規定,依法提出「自願性產品碳足跡管理辦法」草案及「溫室氣體認證機構及查驗機構管理辦法」之修正草案,重點如下:
一、申請流程法制化
事業為揭露產品碳足跡,屬氣候法第37條第2項規定之製造、輸入及販賣業者,得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核定產品碳足跡。 符合前述規定之事業,應先確認其產品適用之產品類別規則,以ISO 14067碳足跡計算標準及排放係數計算之,並於取得查驗機構出具之查驗聲明書後,將公司及工廠設立登記相關證明文件、碳足跡計算結果、查驗聲明書、產品產量及共用能資源之分配依據等涉及產品資料上傳至指定資訊平台,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核定產品碳足跡。
二、健全碳足跡揭露制度
為強化對碳足跡揭露的管理,草案明訂產品類別規則訂定方式,使同一產品有相同計算範圍,同時為使事業完整揭露碳足跡資訊,也要求事業應一併提供全廠產量及能資源分配,作為碳足跡計算分配依據,以及規範產品碳足跡有效期限為2年,以利事業有一致的碳足跡揭露程序。另為避免漂綠及任意標示,同步亦規範事業為產品碳足跡相關環境聲明或宣告之範圍以及未取得產品碳足跡核定不得逕行使用或標示等,也將有罰則,依氣候法可處以1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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