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配合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112年8月17日發布「我國接軌國際財務報導準則(IFRS)永續揭露準則藍圖」,規劃精簡證券商財務報告編製準則第28條至第31條及期貨商財務報告編製準則第30條至第33條規定編製揭露之事項(下稱證券商及期貨商財務報告其他揭露事項)以協助業者未來順利接軌於財務報告揭露IFRS永續資訊,並檢討現行規定酌作文字調整,爰參考113年8月1日發布之公開發行公司年報應行記載事項準則修正條文等相關規範,研議修正「證券商財務報告編製準則」及「期貨商財務報告編製準則」。
https://www.fsc.gov.tw/ch/home.jsp?id=96&parentpath=0,2&mcustomize=news_view.jsp&dataserno=202412160001&toolsflag=Y&dtable=New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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