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人非自願離職售屋,須符合兩要件,才得以按20%課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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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財政部110年6月11日台財稅字第11004575360號公告,個人因非自願離職出售持有期間在5年以下之房地,同時符合下列兩要件,可按較低稅率20%,申報繳納個人房地合一所得稅:

(一)個人或其配偶於工作地點購買房屋、土地辦竣戶籍登記並居住,且無出租、供營業或執行業務使用。

(二)調職或有符合就業保險法第11條第3項規定之非自願離職情事,或符合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第24條規定終止勞動契約。

https://www.mof.gov.tw/singlehtml/384fb3077bb349ea973e7fc6f13b6974?cntId=3e5c408cd7b4447f8a070ae1455388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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