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或有限合夥事業適用產業創新條例第10條之1租稅優惠,應留意相關規定

竹北會計師事務所

新竹會計師事務所

記帳士事務所

審計服務 / 稅務服務 / 工商登記服務 / 帳務輔導服務
新創公司輔導服務 / 公開發行公司輔導服務 / 公司治理及ESG永續服務

公司或有限合夥事業依產業創新條例第10條之1規定,投資於自行使用之全新智慧機械、導入第五代行動通訊系統、資通安全產品或服務之相關全新硬體、軟體、技術或技術服務,其支出金額在同一課稅年度內合計達新臺幣100萬元以上、10億元以下之範圍,經提出具一定效益之投資計畫,並經各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專案核准者,於一定比率限度內,得抵減應納營利事業所得稅;但並非所有其他相關支出均可申請抵稅。

依公司或有限合夥事業投資智慧機械與第五代行動通訊系統及資通安全產品或服務抵減辦法第7條規定,若向他人購買或委由他人製造者,支出總金額為取得或委由他人生產智慧機械、第五代行動通訊系統或資通安全產品或服務之價款、運費、保險費及自行負擔之部分生產成本,但不包括為取得該智慧機械、第五代行動通訊系統或資通安全產品或服務所支付之其他費用(如新設備進駐配管配線工程,或導入資安產品教育訓練支出)。

https://www.mof.gov.tw/singlehtml/384fb3077bb349ea973e7fc6f13b6974?cntId=9da2b2b6f9094653a7f9fc2bfc4658f6

Wordpress網站維護: 雲橙工作室

本網站使用cookies。使用我們的網站並同意隱私權政策,即表示您同意我們根據本政策內的條款使用cookie。如果您不同意,請按照說明停用,本網站的cookie即不會安裝於您的裝置上。了解更多請見 隱私權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