遺產稅原則上係以被繼承人死亡時遺有之財產為課稅標的,被繼承人生前簽約出售之房地,在未辦妥移轉登記即死亡,因該筆房地仍在被繼承人名下,屬被繼承人之遺產,應按死亡時公告土地現值及房屋評定標準價格列報遺產,並可將等額的房地現值列報為未償債務扣除額,又因該筆房地已簽約出售,被繼承人死亡時,如有尚未收取的該房地價款,屬被繼承人生前得請求買方給付價款之權利,應將該筆未收取的價款列為被繼承人之債權,計入遺產總額課徵遺產稅。
https://www.mof.gov.tw/singlehtml/384fb3077bb349ea973e7fc6f13b6974?cntId=74eebb3b8a62471cb09a899896f6fa2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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