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購買設備缺乏資金,由股東先行出資購買,且截至股東死亡日仍未受償,不論帳列何種科目,性質屬股東對公司之債權,依據遺產及贈與稅法第4條規定,屬該股東之遺產,應列入遺產申報。
https://www.mof.gov.tw/singlehtml/384fb3077bb349ea973e7fc6f13b6974?cntId=1a32a810b5a34e8e931bb31a473c56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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