廠商報運貨物進口,如有支付與進口貨物有關之權利金,應計入完稅價格誠實申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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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關稅法第29條第3項第3款規定,依交易條件由買方支付之權利金,應將其計入進口貨物之完稅價格。所稱權利金,依關稅法施行細則第12條第2項規定,指為取得專利權、商標權、著作權及其他以立法保護之智慧財產權所支付與進口貨物有關之價款;但不包括為取得於國內複製進口貨物之權利所支付之費用。簡言之,權利金若係由進口人支付予賣方或第三方,又與進口貨物有關且為銷售條件之一,即須計入完稅價格。

https://www.mof.gov.tw/singlehtml/384fb3077bb349ea973e7fc6f13b6974?cntId=453af4cb81f34029a87791227608c4d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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