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人交易105年1月1日以後因繼承或受遺贈取得之房地,如該房地為被繼承人或遺贈人於105年1月1日以後取得者,應就房地交易所得申報房地合一所得稅(即新制),若該房地為被繼承人或遺贈人於104年12月31日以前取得者,則僅就房屋部分依法計算財產交易所得申報綜合所得稅(即舊制),但繼承或受遺贈之房地符合所得稅法第4條之5第1項第1款規定之自住房地,也可選擇就房地交易所得採新制申報所得稅。
https://www.mof.gov.tw/singlehtml/384fb3077bb349ea973e7fc6f13b6974?cntId=45cc4aaa38c7423d9f522eb2239ef58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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