停業前之營業期間不論有無銷售額,應按時申報營業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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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以下簡稱營業稅法)第35條規定,不論有無銷售額,應以每2月為1期,於次期開始15日內,填具規定格式之申報書,檢附退抵稅款及其他有關文件,向主管稽徵機關申報銷售額、應納或溢付營業稅額,其有應納營業稅額者,應先向公庫繳納後,檢同繳納收據一併申報。

https://www.mof.gov.tw/singlehtml/384fb3077bb349ea973e7fc6f13b6974?cntId=caba80677539474e9f76419af37c09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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