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判決之當事人若對於判決結果不服,仍可提出上訴,因此,須一併提供該判決的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方可據此申請查調債務人財產及所得資料。但符合以下情形之一者,可免再提供確定證明書:一、判決書內容已宣告「得假執行」。二、判決書文末載有「本判決不得上訴」。三、全案經最高法院上訴駁回。
債權人取得民事確定判決作為執行名義,限以「金錢給付」為內容,債權人才可申請查調債務人財產及所得資料。此外,前開查調作業訂有收費標準,債權人申請查調債務人財產或所得資料每件收費新臺幣250元(財產、所得資料分別計費);申請查調同一債務人二個以上年度所得資料者,應依每一年度分別收取服務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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