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基於稅政簡化及減少納稅依從成本,日前發布令釋說明,營利事業提示之前揭國外證明文件,如為下列文件之一者,得免再經我國駐外館處驗證或證明:一、國外被投資事業所在地主管機關核發載有其減資彌補虧損、合併、破產終結或清算完結之文件。二、國外被投資事業所在地稅務機關核發其減資彌補虧損、合併、破產終結或清算完結所得稅申報文件。三、國外被投資事業財務報表經所在地或我國合格會計師查核簽證,載有經該會計師簽證其減資彌補虧損、合併、破產終結或清算完結之查核報告。
https://www.mof.gov.tw/singlehtml/384fb3077bb349ea973e7fc6f13b6974?cntId=274202fe93154664bc1ee46117930e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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