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人對籌備中之公益機關團體捐贈不得申報列舉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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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捐贈與寺廟籌備處,因該寺廟尚未依法登記或立案成立,與所得稅法第17條第1項第2款第2目之1及同法第11條第4項規定不合,尚不得列為該年度個人綜合所得稅之列舉扣除額;但依財政部67年11月16日台財稅第37593號函釋,嗣後如該寺廟辦妥寺廟登記或立案成立,准按實際捐贈年度,追認其扣除額。

https://www.mof.gov.tw/singlehtml/384fb3077bb349ea973e7fc6f13b6974?cntId=ebfcf284099643dcab5c842e4418157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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