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業人代購海外商品,除按佣金收入開立統一發票外,應以代購貨物之實際價格開立統一發票交付委託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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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3條第3項第3款規定,營業人以自己名義代為購買貨物交付與委託人者,視為銷售貨物,應依同法施行細則第19條第1項第2款及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17條第1項規定,除按佣金收入開立統一發票外,應依代購貨物之實際價格開立統一發票,並於統一發票備註欄註明「代購」字樣,交付委託人。

https://www.mof.gov.tw/singlehtml/384fb3077bb349ea973e7fc6f13b6974?cntId=6d5f67096d0444a8b107be125ad294e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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