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加強保障消費者權益,金管會規劃第一階段將中租、裕融、和潤及日盛台駿4家上市集團旗下共12家融資租賃公司,從事以自然人為對象之應收帳款收買、分期付款買賣或具類似融資性質業務者,公告為金融消費者保護法第3條第1項所定之金融服務業。金管會表示,上述公告所涵括之公司,係綜合考量公司業務規模等因素後擬訂。經由本公告將12家融資租賃公司納入金保法適用後,業者即需遵循該法及相關子法規範,且金融消費者與融資租賃公司之消費爭議,可適用金保法之申訴評議機制加以救濟,使金融消費者之權益獲得進一步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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