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營利事業各業所得額及同業利潤標準修訂重點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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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所得稅法第80條第3項規定,營利事業申報之所得額如在核定各業「所得額標準」以上,即以其原申報所得額為準,但如經稽徵機關發現申報異常或涉有匿報、短報或漏報所得額之情事,或申報之所得額不及規定標準者,得再個別調查核定之。另依同法第83條第1項規定,稽徵機關進行調查時,納稅義務人應提示有關各種證明所得額之帳簿、文據;其未提示者,稽徵機關得依查得之資料或同業利潤標準,核定其所得額。

113年度營利事業各業所得額及同業利潤標準已建置於國稅局網站。

https://www.mof.gov.tw/singlehtml/384fb3077bb349ea973e7fc6f13b6974?cntId=bf4241f2181d42aca3aadce93e7b5a4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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