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利事業列報境外稅額扣抵應留意有無租稅協定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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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所得稅法第124條規定,境外所得的課稅依據,應優先適用租稅協定之規定,也就是營利事業取自協定他方締約國的所得,應先依協定規定,就屬於他方締約國免予課稅或訂有上限稅率的所得,向他方締約國申請適用減免,如營利事業未向他方締約國申請適用租稅協定減免所得稅而溢繳國外稅額,依適用所得稅協定查核準則第36條第2項規定,該溢繳之稅額不得申報扣抵營利事業於我國之應納稅額。

https://www.mof.gov.tw/singlehtml/384fb3077bb349ea973e7fc6f13b6974?cntId=a487f4cb103b4b11b72c96e457e3203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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