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產創條例第10條之1規定,公司或有限合夥事業最近3年無違反環保、勞工或食安相關法律且情節重大者,如有投資於智慧機械、第五代行動通訊系統或資通安全產品或服務之支出,其支出總金額在同一課稅年度內合計達新臺幣100萬元以上、10億元以下,得選擇以支出金額5%抵減當年度應納營利事業所得稅額,或以支出金額3%自當年度起3年內抵減各年度應納營利事業所得稅額,一經擇定就不得變更,且各年度投資抵減金額以不超過當年度應納營利事業所得稅額30%為限。所稱當年度,自111年度起,指購置智慧機械、第五代行動通訊系統或資通安全產品或服務交貨之年度或技術服務提供完成之年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