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務長最主要的工作就是編製公司財務報表,並確保公司財務報表無重大錯誤、遺漏或虛偽等情事,財務報表如有不實,財務長必首當其衝須扛起相關法律責任,包括刑事與民事責任,將嚴重影響財務長個人的信譽並遭鉅額求償,負擔相當沉重恐難以承受,身為財務長,務必要了解財報不實的構成要件及相關法律責任,以明哲保身避免造成無可挽回的遺憾。
先談談上市櫃及公開發行公司的財報不實問題,因公開發行公司的股東是一般社會的投資大眾,為維持證券市場穩定運作與正常發展,證券主管機關對於財報不實訂有高度監管規定及處罰條款:


1. 財報不實範圍:
包括資產負債表、綜合損益表、權益變動表、現金流量表、附註或附表、其他有助於主要 使用者決策之揭露事項及說明。
2. 財報不實構成要件:
- 以虛偽、詐欺等方法,為募集、發行、私募或買賣有價證券之行為。
- 有虛偽、詐欺或其他足致他人誤信之行為。
- 符合重大性原則:是否會影響理性投資人之投資判斷,包括量化標準及質性標準。
- 以虛偽不實的資訊詐欺市場誤導投資人,並影響證券價格。
3. 財報不實的型態:
- 虛增收入:透過虛構銷售或提前認列收入,以增加獲利。
- 隱瞞成本或費用:故意不記錄或延遲紀錄成本或費用,以增加獲利。
- 虛增資產:透過虛構資產或高估資產價格,以增加資產總額。
- 隱瞞負債:不記錄或低估資產,以改善財務狀況。
- 非常規關係人交易:透過與關係人進行非常規交易,操縱財務報表。


4. 財報不實的刑事責任(證券交易法第171條):
- 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上二億元以下罰金。
- 犯罪所得達新臺幣一億元以上者,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二千五百萬元以上五億元以下罰金。
5. 財報不實的民事責任(證券交易法第21條):
- 發行公司及其負責人、公司之職員、曾在財務報告或財務業務文件上簽名或蓋章者,對於有價證券之善意取得人、出賣人或持有人因而所受之損害,應負賠償責任。
- 除發行公司外,除能證明已盡相當注意,且有正當理由可合理確信其內容無虛偽或隱匿之情事者,免負賠償責任。
- 會計師辦理財務報告或財務業務文件之簽證,有不正當行為或違反或廢弛其業務上應盡之義務,致損害發生者,負賠償責任。


因此在實務上,只要上市櫃公司發現有財報不實之情事,除了檢調單位發動刑事偵查程序外,證券投資人及期貨交易人保護中心亦會以保護機構之名義提起民事訴訟,請求相關人員負擔高額損害賠償金額,以達成保護投資人權益,並促進證券市場健全發展之公益目的。
上市櫃公司的財務長除了應扮演好公司財務報表的最終守門者外,亦背負應對證券市場及投資人的法律責任,財務長工作不僅非常繁重,法律責任更是難以承受的沉重,務必戒慎恐懼嚴正以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