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務長與財報不實及法律責任(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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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為上市櫃公司的財務長,如有涉及財報不實,將依證券交易法處以刑事責任,並可能遭民事鉅額損害求償;
如果是非公開發行公司,雖不受證券交易法及證券主管機關相關管制規範,但仍負有其他法令關於財報不實的法律責任,尤其是中小企業,因不諳財務報表及法令規定,亦容易誤踩法律紅線,輕則賠錢了事,重則面對牢獄之災,不可不慎。

上市櫃公司的財報不實問題,大部分係為抬高股價而美化財務報表;非公開發行公司的財報不實,則有可能是為隱瞞股東將財報數字灌水,也有可能為降低繳稅金額,不開發票漏報營業收入,或虛增成本費用以降低獲利,也就是俗稱的逃漏稅;
很多中小企業為了降低稅負,以為可以設置內外兩套帳,內帳自行登載實際數字,外帳交給記帳士或會計師處理;事實上,以上這些行為都可能構成了財報不實,而有以下的法律責任:

(一) 商業會計法有關財報不實的刑事責任
1. 構成要件

(1) 明知不實事項計入帳冊或輸入不實資料
(2) 故意偽造或變造會計憑證、帳簿報表內容。
(3) 故意遺漏不為記載或輸入。
(4) 其它利用不正當方法,致使財務報表發生不實。

2. 處罰對象:

(1) 商業負責人。
(2) 主辦及經辦會計人員。
(3) 依法受託他人處理會計事務之人員,如計帳士、會計師。

3. 刑法: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六十萬元以下罰金。

(二) 公司法有關財報不實的民事責任
1. 公司法第23條:

(1) 公司負責人應忠實執行業務並盡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如有違反致公司受有損害者,負損害賠償責任。
(2) 負責人包括:董事、監察人、經理人。


(三) 稅捐稽徵法有關財報不實致逃漏稅的法律責任
1. 行政罰(漏稅罰)

(1) 所得稅法:除補繳稅額外,處以所漏稅額二倍或三倍以下之罰鍰。
(2) 營業稅法:除追繳稅款外,按所漏稅額處五倍以下罰鍰,並得停止其營業。

2. 刑事罰

(1) 個人逃漏稅額在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上,營利事業逃漏稅額在新臺幣五千萬元以上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上一億元以下罰金。
(2) 教唆或幫助犯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下罰金。
(3) 稅務人員、執行業務之律師、會計師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除了以上關於財報不實的法律責任,財務長因同時負責金流作業,亦可能涉及洗錢行為,而有違反洗錢防制法之虞;洗錢罪屬金融刑事重罪,最高可處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台幣一億元以下罰金,相當嚴重。

看完有關非公開發行公司財報不實可能面臨的法律責任,提醒財務長切勿便宜行事,對於之前的財會作業慣行不能再習以為常;隨著社會大眾對於法治意識的提升,與稅捐機關透過電腦AI系統輔助,查帳及金流比對技術日益精進,如果財務長涉及財報不實,甚至逃漏稅,都將面臨無比沉重的法律追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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