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簡化報繳手續,營業人於年度中收到股利收入,得免列入當期之免稅銷售額申報,俟年度結束後,將全年度所取得的股利收入,彙總列入當年度最後一期免稅銷售額申報,並依兼營計算辦法規定,按當年度進項稅額不得扣抵銷項稅額比例(下稱不得扣抵比例)計算調整應納或溢付稅額。不得扣抵比例計算得採用比例扣抵法或直接扣抵法(經採用後3年內不得變更,且須帳簿記載完備,能明確區分所購買貨物、勞務或進口貨物之實際用途),營業人得自行選擇較有利之扣抵方法申報,惟申報案件如經核課確定,即不得變更計算方法。
https://www.mof.gov.tw/singlehtml/384fb3077bb349ea973e7fc6f13b6974?cntId=9706491b72d5492abafbdbe955ee94c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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