適用所得稅協定之申請期間,由5年放寬為1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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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修正發布適用所得稅協定查核準則第34條規定,自114年4月10日起他方締約國居住者(外國納稅義務人)向我國稅捐稽徵機關申請適用所得稅協定期間,由原繳納稅款之日起5年,放寬為10年。

https://www.mof.gov.tw/singlehtml/384fb3077bb349ea973e7fc6f13b6974?cntId=2dd269492f384e338af7a29d399d090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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