遺產稅係以被繼承人死亡時遺留財產為課徵標的,為避免同一筆財產因短期間連續繼承而一再課徵遺產稅,加重納稅義務人負擔,故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6條第10款規定,被繼承人死亡前5年內繼承之財產已納遺產稅者,不計入遺產總額課稅。因此,短期內連續發生之繼承事件,先死亡被繼承人所遺已有繳納遺產稅之股票,於其死亡日後配發之股利(除權(息)交易日於死亡日後),既屬後死亡被繼承人之所得,而未列入先死亡被繼承人之遺產課稅,自非屬後死亡被繼承人繼承已納遺產稅之財產,仍應列入後死亡被繼承人遺產總額申報遺產稅。
https://www.mof.gov.tw/singlehtml/384fb3077bb349ea973e7fc6f13b6974?cntId=77e502319107463bbff61f6d1296e7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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