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院會於114年7月1日三讀通過行政院送請立法院審議之「證券投資人及期貨交易人保護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本次修正重點如下:
一、擴大保護機構得提起代表訴訟、解任訴訟之獨立事由,增列公司董事或監察人涉有證券詐欺、非常規交易、侵占、背信等不法行為,並明定已起訴且未確定訴訟案件,適用修正施行後規定。(修正條文第10條之1、第40條之1)
二、擴大保護機構執行業務之經費來源,除現行當年度保護基金孳息外,增列將歷年保護基金孳息支應業務支出賸餘撥回基金累積數之合計,一併作為保護機構之經費來源,以因應保護機構未來業務發展。(修正條文第20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