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課遺產稅之農業用地,繼承日起5年內出售,須補繳原免徵之遺產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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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7條第1項第6款規定,經稽徵機關核准免徵遺產稅的農業用地,如繼承人或受遺贈人(即承受人)於繼承日起5年內將該農業用地出售,國稅局會函請其回復所有權登記並繼續作農業使用,承受人如未於期限內回復所有權登記並繼續作農業使用,就必須繳納原免課徵之遺產稅。

https://www.mof.gov.tw/singlehtml/384fb3077bb349ea973e7fc6f13b6974?cntId=37f3a23d0b4e45f7baf3994d316c98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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