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釋營業人進口貨物經海關代徵營業稅因不可歸責原因影響其溢付稅額可申請核實退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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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表示,近期營業人受國內市場價格波動、匯率變動等不可歸責於營業人原因影響,致營業人以較高價格報運進口並由海關代徵營業稅後,嗣於國內以較低價格銷售,造成該進口貨物由海關代徵之營業稅(屬進項稅額)高於銷項稅額情形,該等因素倘無法於短期消弭,將使營業人未來各期營業稅累積留抵稅額持續增加,影響資金運用至鉅。考量此類因不可歸責於營業人之原因而產生之溢付稅額,與一般營業人正常營運下產生之溢付稅額有別,屬情形特殊,允宜依營業稅法第39條第2項但書規定核實退還溢付之營業稅額,以避免營業人資金積壓;又為利營業人及早取得稅款,提升運用效率,爰通案核釋並授權各地區國稅局查明辦理,毋須逐案報經該部核准,以簡化退稅程序。

https://www.mof.gov.tw/singlehtml/384fb3077bb349ea973e7fc6f13b6974?cntId=f741d4d61d0a4f09a4cf41412cad84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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