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業人出租財產如有收取押金,應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施行細則第24條規定,以該年度1月1日郵政定期儲金1年期固定利率設算押金利息,並按月計算銷售額開立統一發票交付承租人;但營業人出租財產收取押金計息金額零星者,可改按年計算押金利息,於首月開立統一發票報繳營業稅。
https://www.mof.gov.tw/singlehtml/384fb3077bb349ea973e7fc6f13b6974?cntId=95d6c131be394345b3bb5356c6ccfb3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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