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5條規定,被繼承人死亡前2年內贈與配偶或依民法第1138條及第1140條規定之各順序繼承人(即直系血親卑親屬、父母、兄弟姊妹、祖父母)及各該親屬配偶之財產,不論贈與時有無申報或繳納贈與稅,均視為被繼承人死亡時之遺產,應併入其遺產總額申報遺產稅。至於上開因贈與行為所繳納之贈與稅與土地增值稅連同按郵政儲金一年期定期存款利率計算之利息,應自應納遺產稅額內扣抵;但扣抵額不得超過贈與財產併計遺產總額後增加之應納稅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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