獨資商號不具法人人格,對外雖以所經營之商號名義營業,實際上仍屬個人之事業,應以該獨資經營之自然人為權利義務之主體,其變更負責人時,儘管該獨資商號之統一編號未更動,本質上是其負責人權利義務之轉讓,所以若原負責人將存貨及固定資產移轉給新負責人,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3條第3項第2款、第32條、同法施行細則第19條及財政部75年10月30日台財稅第7576167號函規定,無論是否收取對價,都應視為銷售貨物,按轉讓時之時價開立統一發票並報繳營業稅。
https://www.mof.gov.tw/singlehtml/384fb3077bb349ea973e7fc6f13b6974?cntId=09e162a7dd864677af407378b1cf455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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