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業人受美國關稅政策影響發生營運困難,有資金調度需求,可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39條第2項但書規定,報經財政部核准退還,惟逐案陳報財政部恐影響其資金運用效率,為簡化作業流程,財政部於114年6月4日訂定作業原則,只要在作業原則發布日為營業中營業人且符合一定條件者,即得於美國評估及實施關稅政策影響期間,檢具申請書及相關證明文件,向所在地國稅局申請退還營業稅溢付稅額,不限次數累計可退還限額為30萬元,免逐案報部核准,以利營業人資金週轉並維持營運。
https://www.mof.gov.tw/singlehtml/384fb3077bb349ea973e7fc6f13b6974?cntId=fc2cc904d0d5470281883fd051888d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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