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易105年1月1日以後取得的房屋、土地,應依法申報房地合一稅,所得稅法第14條之4明定相關損益的計算方式,即以交易時成交價額減除原始取得成本,與因取得、改良及移轉而支付的費用後餘額為所得額;其中契稅、印花稅、代書費、規費、公證費、仲介費與增置、改良、修繕費等取得房屋、土地達可供使用狀態前支付的必要費用及移轉費用,申報時應提示具體事證,以利國稅局自所得額中核實扣除。
https://www.mof.gov.tw/singlehtml/384fb3077bb349ea973e7fc6f13b6974?cntId=c08f72a6d4a4462c95415cab86581376#gsc.tab=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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