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I浪潮勢不可擋,許多機關團體為提升行政效率及服務品質,紛紛向Google、Microsoft、Amazon等境外電商購買數位雲端服務,如雲端儲存空間、軟體訂閱、資料庫服務、生成式AI等數位工具。機關團體倘非屬專營應稅銷售之營業人,或非屬學校、教育及研究機構者,於給付價款予境外電商時,應依規定報繳營業稅。
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36條及第36條之1規定,外國之事業、機關、團體、組織在中華民國境內無固定營業場所而有銷售勞務予境內買受人,除買受人屬境內自然人、專營依營業稅法第4章第1節規定計算稅額或銷售供教育、研究、實驗使用之勞務予學校、教育或研究機關者外,係採逆向課稅機制由勞務買受人報繳營業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