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口貨物之商標,無論是否在我國註冊,務必依規定申報以免受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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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論是否在我國註冊之商標,出口貨物本身或其內外包裝或容器有商標標示者,出口人應於出口報單正確申報所標示之商標;如未有商標標示者,應申報「無商標」。經海關查明未依規定申報或申報不實之商標案件,涉違反貿易法第17條第3款規定,將移送經濟部國際貿易署依該法第28條規定予以警告、罰鍰或停止一定期間輸出、輸入或輸出入貨品等處分。

https://www.mof.gov.tw/singlehtml/384fb3077bb349ea973e7fc6f13b6974?cntId=f7cd9581649842ab9c3eafda7c603d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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