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人交易房地之虧損,可在交易日以後3年內抵減房地合一交易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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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所得稅法第14條之4第1項規定,房地交易所得或損失之計算,是以交易時之成交價額減除原始取得成本或繼承、受贈時之房屋評定現值及公告土地現值按政府發布之消費者物價指數調整後之價值,及因取得、改良及移轉而支付之費用後之餘額為所得額,交易所得必須課徵房地合一稅;交易若經核定產生虧損,依前開法條第2項規定,得自交易日以後3年內之房屋、土地交易所得中減除。

https://www.mof.gov.tw/singlehtml/384fb3077bb349ea973e7fc6f13b6974?cntId=147e634b7a06444db47de49cf2b9cd1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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