機關團體編列結餘款使用計畫應注意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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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免稅標準第2條第1項第8款規定,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下稱機關團體)用於創設目的有關活動之支出,不得低於基金之每年孳息及其他各項收入之60%,若支出低於60%且結餘款超過50萬元以上,則須就結餘款編列結餘經費運用具體計畫書(下稱結餘使用計畫)並報經主管機關同意,始具免稅資格,且機關團體在編列及執行結餘使用計畫時應注意事項如下:
一、結餘使用計畫之使用期間,以結餘款發生年度之次年度起算4年內為限,若結餘使用計畫須變更使用期間,該計畫不因變更而延長,仍以結餘款發生年度次年起算4年內為限。
二、結餘使用計畫就預計使用情形編列之計畫書需依各年度預計使用情形編列使用細項及金額,非僅以總額編列。
三、各年度之結餘經費使用情形需依計畫內容進行,結餘經費實際使用項目、金額或期間如有變更,以致與原結餘使用計畫內容不符者,最遲應於原使用計畫期間屆滿之次日起3個月內向主管機關變更。
四、若結餘使用計畫未能依限使用完畢,依免稅標準第2條第5項規定,稽徵機關應就發生年度之全部結餘款補徵所得稅。

https://www.mof.gov.tw/singlehtml/384fb3077bb349ea973e7fc6f13b6974?cntId=27a74a5b6e1d4b94ab3f74a713a964d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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