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現行法令規定,納稅義務人出售舊制自用住宅房屋所繳納該財產交易所得部分之綜合所得稅額,如納稅義務人本人或配偶自完成移轉登記之日起2年內,再以本人或配偶名義重購自用住宅房屋,且重購價額超過原出售價額者,可於重購自用住宅房屋完成移轉登記年度,自當年度應納綜合所得稅額中扣抵或退還。而「自用住宅房屋」係指納稅義務人或配偶、直系親屬於該地址辦竣戶籍登記,且於出售前1年內無出租或營業使用。財政部於114年9月18日發布解釋,放寬未成年子女出售及重購自用住宅得適用扣抵或退還綜合所得稅,將重購優惠擴及未成年子女,兼顧情理並保障民眾自住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