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利事業申報CFC虧損,應於所得稅結算申報期限內提交CFC財務報表,始能適用CFC前10年核定虧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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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營利事業認列受控外國企業所得適用辦法第8條第3項及第10條第1項規定,營利事業列報CFC各期虧損,應於所得稅結算申報期限內提交CFC財務報表及其他應檢附文件,依規定計算各期虧損,並按規定格式填報及經該營利事業所在地稽徵機關核定者,始得於各期虧損發生年度之次年度起10年內,依序自該CFC當年度盈餘中扣除。營利事業未能依限提示CFC財務報表,應於所得稅結算申報期限屆滿前敘明理由向稽徵機關申請延期提供,亦可於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於第B7頁第A9欄位勾選「併同本次申報案件申請延期提示文據」,延長之期間最長不得超過6個月,並以1次為限。

https://www.mof.gov.tw/singlehtml/384fb3077bb349ea973e7fc6f13b6974?cntId=91a914c77888497688ba85452570e0e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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