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年度贈與稅之免稅額係按「贈與人」計算,而非以受贈 人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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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22條及第24條規定,贈與人在同一年內贈與他人財產總額超過免稅額時,應於超過免稅額之贈與行為發生之次日起30日內,辦理贈與稅申報。而該贈與稅免稅額係按每位「贈與人」為計算基礎,而非「受贈人」;又所稱「每年」或「1年內」係以曆年制,即1月1日至12月31日止計算。

https://www.mof.gov.tw/singlehtml/384fb3077bb349ea973e7fc6f13b6974?cntId=cffbd1425c47459c8de81016619b60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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