贈與稅納稅義務人收到繳納通知書後,應於繳納期限內繳清稅款,必要時,得於限繳日期前,向國稅局申請延期2個月繳納。惟如同時對核定稅額不服,則須在原稅單繳納期間屆滿翌日起30日內申請復查。
贈與稅納稅義務人應於繳納期限內繳清稅款,但必要時,可依據遺產及贈與稅法第30條第1項規定,於繳納期限內向國稅局申請延期2個月繳納;惟依稅捐稽徵法第35條規定,納稅義務人對於核定稅捐之處分如有不服,應於原稅單繳納期間屆滿之翌日起30日內,申請復查。
https://www.mof.gov.tw/singlehtml/384fb3077bb349ea973e7fc6f13b6974?cntId=e3f1ec6e6c4c4d399712488d496b072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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