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管會提醒上市上櫃公司注意適用IFRS永續揭露準則之時程,及早因應準備以順利接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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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增加永續相關財務資訊之可比較性,及提升投資人之信賴、引導永續資金投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已於114年11月7日修正「 公開發行公司年報應行記載事項準則 」,並於114年11月12日發布金管證審字第11403851756號令規定,要求上市上櫃公司自115會計年度起按實收資本額分三階段適用IFRS永續揭露準則,並於年報中以專章方式揭露永續相關財務資訊,適用時程如下:
(一)實收資本額達新臺幣100 億元以上之上市上櫃公司,應自 115 會計年度起適用永續準則編製永續相關財務資訊,並自 116 年起申報。
(二)實收資本額達 50 億元以上且未達 100 億元之上市上櫃公司,應自 116 會計年度起適用永續準則編製永續相關財務資訊,並自117 年起申報。
(三)實收資本額未達 50 億元之上市上櫃公司,應自 117 會計年度起適用永續準則編製永續相關財務資訊,並自 118 年起申報。

https://www.fsc.gov.tw/ch/home.jsp?id=96&parentpath=0,2&mcustomize=news_view.jsp&dataserno=202601200001&toolsflag=Y&dtable=New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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