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人間借款所收取利息應自行申報當年度個人綜合所得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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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以不動產向他人抵押借款,債權人依借貸契約約定所收取之利息,屬債權人之利息所得,應併入當年度個人綜合所得總額申報納稅。此外,因債務人為自然人,於給付所得時無扣繳所得稅之義務,故該利息所得非屬稽徵機關提供查詢所得資料範圍,債權人於5月辦理個人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需自行注意計入申報,以免遭補稅及裁處罰鍰。

https://www.mof.gov.tw/singlehtml/384fb3077bb349ea973e7fc6f13b6974?cntId=b78808b108ea4f929b3042389bfa7ad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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