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繼承人生前如已簽約出售土地,至死亡時尚未辦妥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依民法第758條規定,仍屬被繼承人所有,應按死亡年度公告土地現值列入遺產總額,但繼承人同時負有將該土地辦理繼承登記後需再移轉登記予買受人之義務,屬被繼承人生前未償債務,則以同額列報扣除額。至於被繼承人出售該筆土地所應取得之價款,如在死亡時尚未收取,屬被繼承人應收債權,應列入遺產總額課徵遺產稅。
https://www.mof.gov.tw/singlehtml/384fb3077bb349ea973e7fc6f13b6974?cntId=ff697945e9ac4d9aa8d6ba373114e7d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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