納稅義務人、配偶或受扶養親屬得列舉扣除之醫藥及生育費,以付與公立醫院、健保特約醫院及診所或經財政部認定會計紀錄完備正確之非健保特約醫療(事)機構為限。所稱「經財政部認定會計紀錄完備正確」之非健保特約醫療(事)機構,係指未加入健保特約之醫院、診所、物理治療所、職能治療所、語言治療所、心理治療(諮商)所、聽力所及助產機構,凡符合「財政部認定會計紀錄完備正確之醫院審核要點」申請條件且提出申請並經財政部核定之醫療(事)機構。可由財政部稅務入口網〔首頁/稅務資訊/經財政部認定其會計紀錄完備正確之醫療(事)機構〕查詢完整名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