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利事業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申報時,如有透過前揭專戶之捐贈,得依下列方式自其當年度營利事業所得額中減除:
一、 屬經運動部認可之職業或業餘運動業之捐贈,得在捐贈金額新臺幣1,000萬元額度內,按該金額之175%(捐贈收據開立日於114年7月24日以前者,為150%)減除。但營利事業與受贈之職業或業餘運動業間具有關係人身分者,在前開限額內,僅得按其捐贈金額100%減除。
二、 屬經運動部專案核准之重點職業或業餘運動業,及經運動部公告之重點運動賽事主辦單位之捐贈,得全數按捐贈金額之175%(捐贈收據開立日於114年7月24日以前者,為150%)減除,不受前項1,000萬元額度及但書之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