產製應課徵貨物稅產品應辦理廠商登記及產品登記並申報納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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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貨物稅條例第19條規定,產製應課徵貨物稅產品之廠商,應於產製前向工廠所在地國稅局辦理廠商及產品登記,並按同條例第23條規定於貨物出廠之次月15日前向公庫繳納稅款及向國稅局辦理申報。

國稅局每年均會透過市面稽查或實地盤點等方式稽查產製應課徵貨物稅產品之廠商,常見違章樣態如下:
一、未辦理廠商及產品登記即產製出廠銷售。
二、短報或漏報出廠數量、銷售價格或完稅價格。
三、免稅貨物未經補稅,擅自銷售或移作他用。
四、應稅貨物有視為出廠之情形( 例如:在廠內消費 ),漏未報繳貨物稅。

https://www.mof.gov.tw/singlehtml/384fb3077bb349ea973e7fc6f13b6974?cntId=84711fca7d9f45a3b155184e346d8e5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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