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遺產及贈與稅法規定,被繼承人死亡前2年內贈與被繼承人之配偶、被繼承人依民法第1138條及1140條規定之各順序繼承人及前揭各順序繼承人之配偶,視為被繼承人遺產,應併入被繼承人遺產總額。該受贈人對象,係指身分而言,不以受贈人在被繼承人死亡時是否有實際繼承權為要件。弟媳為民法第1138條至1140條規定繼承人之配偶,應併入遺產總額核課遺產稅;至朋友因非屬前揭民法規定之各順序繼承人或其配偶,是贈與朋友之10萬元免併入遺產總額核課遺產稅。
https://www.mof.gov.tw/singlehtml/384fb3077bb349ea973e7fc6f13b6974?cntId=bd5879f89a864ec691e45df6789f63b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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