納稅義務人如有取得大陸地區來源所得,應併同個人綜合所得稅申報並繳納所得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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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24條第1項規定,臺灣地區人民有取得大陸地區來源所得者,應併同臺灣地區來源所得課徵綜合所得稅,但其在大陸地區已繳納之所得稅額,得自應納稅額中扣抵,惟不得超過因加計大陸地區來源所得,而依臺灣地區適用稅率計算增加之應納稅額。

https://www.mof.gov.tw/singlehtml/384fb3077bb349ea973e7fc6f13b6974?cntId=165e18090e7f4ba180d170b2cfbee5d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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