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32條第1項規定,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應依「營業人開立銷售憑證時限表」規定,開立統一發票交付買受人。以買賣業為例,原則上以「發貨時」為開立時點;但若於發貨前已預先收取部分或全部貨款者,應就已收取之貨款先行開立統一發票。營業人如未依規定時限開立統一發票,且未列入當期申報銷售額,經稽徵機關查獲,除依法核定補徵營業稅款外,並依營業稅法第51條第1項第3款規定及稅捐稽徵法第44條規定擇一從重裁處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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